景觀照明的整體與局部、局部與個體的協調
發布日期:2013-04-15
城市中的每一個景觀照明項目,都是城市整體照明的一部分,它既要體現所在局部區域的特色,又要符合城市照明總體規劃的要求。在局部區域中,每一個建筑(構筑)物或節點的照明,在表現出各自特點的同時還必須與所在區域景觀照明的風格和形式相協調。因此,在景觀照明設計過程中要從不同的空間尺度模式來確定景觀照明項目的定位與風格,既考慮周邊環境對該項目的影響,也要考慮該項目建成后對周邊環境乃至對城市整體夜景觀的影響;既要考慮目前建設的需要,還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滿足將來的可持續性發展的需要。
城市景觀照明是否有自己的特色,關鍵在于把握好城市整體形象的基本特征,每個城市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是不同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特定環境形成了一個城市的自然特色,構成了城市形象的基礎,人為的建設活動又形成了城市形象的最活躍因素,其形象特征取決于城市的性質、規劃布局和城市的主要功能。城市文化是客觀存在的,但由于自然環境條件不同,千百年來的歷史發展過程賦予了它們獨特的城市面貌,因而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其特有的文化特征和社會氛圍。
通過照明手段,用光與影、光與色將地域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進行裝扮,表現其建筑、橋梁等載體的形態、地域特征、結構、特點及個性特征,表現的是真、善、美,展現的是神韻、精華和靈氣,創造的是精神的附著物,拓展的是新思維概念。光影與社會互動、與百姓互動、與媒體互動,使景觀照明理念產生無窮的價值。
一個現代化的城市,是各個單項建設的綜合體現,是一個城市經濟實力、管理水平和文化內涵的具體反映。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離不開與周邊環境的協調統一,一旦不協調、不和諧,即使景觀照明本身再美,在雜亂無章的環境中也顯現不出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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